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1-03 16:03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339

申请人:广安博远汇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51

法定代表人:阳志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山县财政局

地址:营山县北坝街36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124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20231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要求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1114日向被申请人提投诉书,202311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期限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申请人于20231120日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3112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投诉书范本制作的投诉书,详细罗列了投诉事项,提供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提供了证据,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于202311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针对某项目的投诉书,于20231115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投诉书中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1116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书需要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的具体事项,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标注和提示,限定了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的时间,明确了不按时间和要求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投诉书的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投诉书的审查时间及告知函载明的内容和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相关规定。

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正当。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是指投诉事项内容简单明了,表达意思单一准确没有歧义。原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将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相关要求复制堆叠后再加以概括,表达出“特定企业产品、品牌、技术路线”“控标、围标”“倾向性”“量身定制”等多层意思,甚至还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包括在投诉事项中,这种投诉事项属于不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的规定。

202311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新邮寄的投诉书,经审查,申请人重新递交投诉书的时间符合补正期限的要求,但未按照告知函第1点及“提示”要求将投诉事项修改为明确具体的投诉事项,重新递交投诉书的投诉事项除增加了“原质疑事项1“原来质疑事项2“原质疑事项3”等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原投诉事项完全一致,申请人重新递交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112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理由正当,程序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11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

202311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并邮寄送达。

20231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

202311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日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补正材料、补正告知函、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符合该规定,可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的目标应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申请人在提交的投诉书中,对“投诉事项”直接对等“质疑事项”,明显不符合以上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申请人在投诉事项部分引用质疑内容,并未重点对质疑答复提出投诉,无法确认投诉事项的重点。投诉书第三部分已经阐述了质疑和答复情况,申请人在投诉书第四部分重复阐述,逻辑混乱。申请人在投诉书中只讲道理,未提交证据予以论证。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与范本不符,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投诉需要补正,并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表述,且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要区分“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告知其对重要内容要总结归纳,该补正告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申请人于20231122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经对比,该补正材料内容与第一次提交的材料相差无几,未对被申请人要求其补正的内容进行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规定。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20231115收到投诉书,20231116日发出书面补正告知,20231122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于20231124发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2023112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营山县财政局于20231124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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