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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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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9-23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23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仍然突出,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利益,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以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备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劳动用工期间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农民工基本信息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二)严格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劳动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一)实施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改、扩)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等。

(二)建立保证金收缴管理机制

1.建筑领域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30日内,按合同约定的5%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保证金。已开工或正在建设的各个项目,按余下工程量的造价款依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由各行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未经相关的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

2.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各行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确认,各行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各行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10天内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否则,直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中向保证金专户转入应补足的数额。

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要核查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到位,并将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县人社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要把县人社局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作为验收必备条件,对未付清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2个月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以银行凭证为准),各行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对建筑业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

5.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滞留所产生的食宿、返乡等费用,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出。

6.建设行政部门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降低比例收取或少缴、缓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批条、打招呼等形式干预保证金收取工作。若因某些单位或个人签批条、打招呼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所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行业,如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两次围堵县委、县政府、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要将其列入企业“黑名单”。建设单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施工单位及其负责的项目名称,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工程项目招投标;用工企业由相对应的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通报国土、工商、房管、银行等部门停办相关业务。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县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工诉求渠道。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发现的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及时立案,限时调查;查证属实的,立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曝光。

凡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善、不按规定支付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投诉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作为不良行为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差异化管理,并对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限制招投标、市场禁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二)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县人社、住建、公安、发改、工商、经信等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开展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集中治理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实现案件办理快捷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审、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县人社部门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

六、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各用人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财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分管的领域谁负责,谁联系(分管)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联系(分管)领导要协调解决好联系(分管)项目农民工工资相关具体问题;各乡镇和县人社、住建、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财政、信访、司法、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

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不按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将追究责任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县发改、交通、国土、经信、科扶、教育、卫生、工管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行业下辖企业或监管项目建单位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协调解决和处置主管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欠薪追缴、维稳等工作。

县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等相关工作。

县信访部门负责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

县司法部门负责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县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营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一览表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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