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16-1357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20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7-20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朗池、城南、济川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营山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营山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住房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中、省、市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调整供需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被征收群众居住环境,缩短安置过渡期,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乡镇、县府有关部门务必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各有关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在推进棚户区征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做细群众工作,落实好货币安置政策,推动    货币化安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政策统一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原则;

3.坚持群众自愿,市场供给原则;

4.坚持集中办理,优质服务原则。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并落实好《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通知》(营府办发〔2015〕32号)规定。

(二)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已有住房居住无需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或在营山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居住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充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均可享受领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奖励、优惠的15平方米价款和一次性享受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300元/㎡的购房补贴。

(三)被征收人全额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后新购买营山县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除享受《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通知》(营府办发〔2015〕32号)的优惠政策外,仍可按购买首套房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鼓励和支持被征收群众到政府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住房公共交易平台选房购房。由国土部门牵头,房管、棚改、金融部门等联合组建公共交易平台,负责对被征收群众购房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五)鼓励和支持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被征收群众购房公共服务交易平台进行房产交易;开发企业要提供优质房源,保证房源的真实性。进入购房公共服务交易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承诺出售给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的应实行优惠,优惠比例原则上应在同类房屋成交价的基础上下浮1-2个百分点,一次性团购5套以上的下浮2-3个百分点,一次性团购10套以上的下浮3-4个百分点,一次性团购50套以上的下浮3-5个百分点。

(六)县城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一律不再修建安置还房。

(七)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棚改政策需拆除的危房,由被征收人自愿申请,经所属乡镇、街道实地核实,有安全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确实属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报监审组审定,可以提前拆除危房,先期实行货币化安置。

四、办理流程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各环节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基础上,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乡镇(街道)实施征收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意向性购房的被征收人进行统计,每半月上报货币化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城规划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于8月1日前将提供进入公共交易服务平台的房源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房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公开公示;所提供房源应包括户型、面积、楼层、单元号、楼号和符合优惠条件的实际交易价格,房源信息要做到及时更新。

(三)乡镇(街道)各征收工作组在实施货币补偿安置前,组织自愿购房的被征收人到交易平台选购商品房,由被征收人在交易服务平台中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引导被征收人最大限度地实施团购,做好预购登记。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并与自行选定的房源所属的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凭《货币补偿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征收人应领取的货币补偿款、货币购房优惠补贴和应支付的购房款分别支付给被征收人和开发企业。货币补偿款、货币购房优惠补贴不足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补足;超过部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到被征收人。

(五)货币化安置专户开户银行农商行负责指派专人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补偿资金和购房资金的转账、支付、记账工作。开户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付款凭证分别开具货币补偿存款单、转账凭证,一次性做好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支付和购房款转账等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棚户区货币化安置领导小组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工作,棚户区货币化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商品住房交易等事宜。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货币化安置的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搞好棚户区安置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健全资金管理办法,畅通资金拨付渠道。棚户区货币化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项目,做好棚改货币化补偿资金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的棚改货币化补偿资金预算,将资金拨入领导小组办公室“货币化补偿安置专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根据审定后的《货币补偿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货币化补偿安置专户”中将资金支付到被征收人和提供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工作中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安置对象审查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安置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征收监审组要严格按照《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征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监审办法〉的通知》(营府办发〔2014〕48号)规定做好监审工作。在推进棚户区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社会稳定。

六、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及县棚改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