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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6-1357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7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8-17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营山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营山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指标。

第六条 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加盖“营山县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加盖“营山县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经审批合格后,加盖“营山县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确因用地状况、地形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设计方案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所有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准予备案,并在竣工图上加盖“营山县园林绿化竣工备案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管、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确保严格执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绿色图章”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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