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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6-135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30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朗池镇、城南镇、渌井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

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县城饮用水源工程(营山县境内)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2号)、《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营山县境内)通过的乡镇、村、社土地占用、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沿线已统征并正在实施征拆的村社仍按原征拆文件执行。

第三条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营饮指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及建设业主进行协调衔接等相关工作。线路工程过境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占用土地、实施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占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补助等具体工作,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并维护好施工秩序,确保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第二章  占地及补偿

第四条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占地范围分永久性占地(阀井、管道支墩等)和临时用地(管道用地、施工便道、弃土、施工设施占地等)两类用地。被占用土地的地类、面积以现状实测为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以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五条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分别为:耕地和其他土地(林地、道路地、未利用地、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农业设施用地)补偿两类,其他土地除园地按耕地标准补偿外,其余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耕地的50%。

(一)补偿计算指标

1.耕地亩产年值: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规定,耕地年产值为1880/亩。

2.占用乡镇村社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土地,不适用人均耕地指标,不再调整土地。

(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1.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中阀井、管道支墩等永久性占地,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永久占用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补,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6倍计补,其他土地按3倍计补。

2.永久占地前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除耕地补偿按10倍,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外,另按每个安置人员乘以6倍年产值计补安置补助费,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50%计补。

第三章  青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南充市营山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只对占用土地当季作一次性补偿,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进行计补。

第七条  林木及苗圃补偿:经果林、药材树、用材林、桑树按离地1米(低于1米的不计补)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黄桷树按离地1米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直径小于5厘米的适当计补);竹子以占地2平方米计1棚;苗圃按亩计补;中药材按亩以评估价计补(见附件1)。所有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未自行砍伐或移栽的,视为放弃处理;占地告知后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清点登记补偿。

第八条  附着物补偿:对占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山茅坑、沼气池、过水渠道(不能通过工程恢复的)、晒场(地坝)堡坎、围墙、人工蓄水池、塘堰、鱼池等附着物的补偿,其补偿标准见附件2。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涉及村道路 、进出通道的一律通过工程恢复,不再计算补偿。

第九条  林木、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直接补偿到户到人;青苗补偿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登记后具体分发到户到人。

第十条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用地区域内确需拆迁的合法建(构)筑物(其补偿标准见附件3),由农户自拆自建,残值归产权人所有;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农户房屋拆迁后,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由乡镇统筹,会同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与村社协调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一次性给予4/m2搬迁费;搬迁房屋过渡费按1.5/m2·月计算(过渡期时间为12个月)。此两项费用均按被拆迁房屋实际测量并经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将残值搬出占地界外的,按10/m2标准计奖;到期未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负责;对自愿放弃搬迁附着物不处置超过规定期限的,可由有关单位直接进行清场处理。

有产权证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2年以上合法经营活动的营业用房另按营业用房面积20/m2的标准,生产、办公、库房等按使用面积4/m2的标准一次性包干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每户一次性补偿800元。

第四章  临时用地补偿复垦及借道

第十四条  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管道用地、施工便道、弃土、施工设施占地等)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占地时间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用地之日起至管道铺设回填完毕。补偿时间按占1年补1年,不满1年算1年,熟化期1.5年的标准计算,占用其他土地减半计补。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耕地后复垦由施工方全权负责。复垦是否到位由营饮指办组织所在乡镇和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等部门验收后确定,否则扣减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蓬安境内的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蓬安县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占地林木补偿标准

      2.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占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3.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占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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