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工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营山县工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营山县工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商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县工商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发展,激励引导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县政府下达,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县关于促进工业、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商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商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商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是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确定年度工商业发展资金分类别安排计划,研究制定工商业发展资金分项目支持政策条件;负责工商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工商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是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制定发布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业投资导向意见,确定工商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提出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具体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营山县登记注册的,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口径的商贸企业,以及当年度培育升规或升限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企业。
第七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鼓励加快工业、商贸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文件中涉及的项目。
(二)落实中央、省、市、县政策措施的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支持的项目。
(四)其他需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全县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营山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营山县辖范围内;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按章纳税,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规范;
(三)申报项目符合我县当年产业扶持政策,符合工业、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无环保、重大安全事故;
(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每个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贴息、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委、县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县财政或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安排
第十一条 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发展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分类安排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发工商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明确工商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工商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及时向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提交以下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四)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项目备案或项目建议书;
(七)有效借款合同、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确定拟支持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名单,并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按照当年工商业发展资金预算额度、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根据正式签批的工商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和计划文件,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工商业发展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前景确实较好但当年确实无法安排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滚动实施,不再重复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切实负起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检查面应达到100%。
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建立工商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企业使用工商业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评面应达到50%以上,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度工商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使用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科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管理程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有效作用。
第二十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应主动向经科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凭据和资料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建立工商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一)建立工商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制度。选择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有市场、税收贡献多、带动就业强,对稳增长有支撑作用的企业,进入工商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给予要素倾斜、重点支持。
(二)建立工商业发展资金使用监管“黑名单”制度。对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巧立名目、恶意套取工商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使用工商业发展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工商业发展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事项,依照工商业发展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