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19-017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23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4-24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以及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为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计标准和规模

(一)送审结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审核);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内审机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审核),不再委托协审机构审计。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的,可以委托协审机构进行审计,协审机构在县协审机构短名单中随机抽取;审计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纳入工程管理费用。县审计局须对内审机构或协审机构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二)送审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县协审机构短名单中随机抽取并直接委托审计。审计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纳入工程管理费用。建设单位须在协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复核。县审计局作出复核决定后,建设单位须把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和协审机构审计相关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在县审计局出具复核意见书前,不得拨付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拨付的工程款。县审计局要随机抽取项目进行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应当复核:

1.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

2.协审机构审计,审减率低于3%或超过20%的;

3.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进行预(概)算评审的;

4.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

(三)送审结算金额在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县协审机构短名单中随机抽取协审机构并直接委托审计。县审计局须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现场勘测、计价对量等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对审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协审机构审计服务费用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县审计局严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统一支付。

(四)送审结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国家审计监督。送审结算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须进行复审。协审机构审计服务费用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县审计局严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统一支付。

二、协审机构短名单。县政府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营山县协审机构短名单。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县协审机构短名单的日常管理,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在协审机构短名单中随机抽取协审机构负责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和建设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测绘、检测机构,对桩基、公路结构层、挡墙、管涵等隐蔽工程进行钻孔或探测,对项目实施规模进行测绘等。

三、审计服务费。实行一项目一委托,一项目一支付。审计服务费计算方式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不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基本费减半计算。审计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如:送审结算金额小于等于100万元时,基本费按送审金额的2.5‰计算;送审结算金额在100500万元之间时,基本费按送审金额的2.4‰计算;效益费按审减金额的2.5%计算。审计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支付。

四、纪律要求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审计法定职权无关的或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等立项工作;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现场开标、过程监督及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的确定,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要对违反保密纪律、回避制度、审计“八不准”“四严禁”规定、行业职业道德,或经复核(复审),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3%的协审机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协审机构,5年内不得在我县进行工程预(概)算评审、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不得虚假签证,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增加工程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不得在结算审计时增补虚假资料。县审计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级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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