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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8-024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3-21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我县水域进行“电、毒、炸”鱼的通告

时间:2018-03-22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在我县水域大肆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在全县所辖水域范围内进行“电、毒、炸”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全县所辖水域范围内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凡在我县所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一律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电捕鱼机等作案工具和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鱼工具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对非法制造和销售上述物品的,一经发现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在我县所辖水域从事“电、毒、炸”鱼活动的单位、组织、个人,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有毒物及电捕鱼工具。未登记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凡阻扰渔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0817-8080118,0817-80805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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