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通知
为加快我街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现就我街道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知如下。
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通知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城南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等。
三、征收标准
(一)驻街道单位、街道居民户及经营户征收标准另计。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1.由于各行政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2.各村(居)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收取,具体征收细则由各村(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收费标准,并上报街道备案。
3.各村(居)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四、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征收办法
各村(居)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村(居)负责征收。
六、管理办法
(一)收费票据统一使用非经营性收费发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统一上交街道办事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七、经费用途
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理费用,以及环卫工人和保洁人员工资。
八、减免征收对象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街道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
九、相应处罚
凡违反本意见、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街道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如仍拒不缴交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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