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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2-011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2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8-13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山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

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营山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十四届第45次常委会、十八届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营山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

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破除影响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2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县管校聘,以县为主,用人自主”管理体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县域中小学教师统筹管理,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加快实现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规范有序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县管校聘”改革。

(二)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统筹兼顾、有序推进”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县管校聘”改革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四)坚持按需设岗、合理配置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中小学教师,充分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坚持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原则。强化动态管理,及时评估改革效果,根据环境变化、社会需求和群众反映,及时完善工作举措。

三、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高完中附设初中)。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县委编办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并将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核定到县教科体局。县委编办会同县教科体局根据生源、区位等因素核定各校教职工编制数量,每年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每三年全面调整。经县委编委会审定后,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县委编办核定通知到校。县委编办会同县人社局、教科体局及时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总量,确保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确保县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二)完善教职工岗位设置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岗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县人社局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县委编办分层次核定的全县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工勤编制总数,按国家、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核定岗位总数,对中小学校教师和职工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上限管理。各学校根据县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总数,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方案,报县教科体局审核同意后送县人社局核准备案,学校根据核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聘用方案,报县教科体局批准备案后组织竞聘。

(三)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竞聘制度。强化学校用人自主权,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额内,根据不同层级岗位等级要求科学制定岗位说明书,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岗位竞聘制度,按校内、同片区内、跨片区竞聘的顺序分三批组织教职工竞聘。竞聘上岗的,学校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应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学校,若确需变更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度。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给予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对经校内、同片区内和跨片区三级竞聘后仍未被聘用的,原则上在原学校待岗培训,待聘期为6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跟岗学习、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给予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委托县教师服务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四)成立教师服务中心。在县教科体局成立教师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教职工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指导学校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的岗位聘用,负责牵头对落聘人员在待岗培训期内进修培训和双向选择推荐再就业服务,定期发布教师需求信息,为用人学校和求职人员搭建服务平台。

(五)逐步完善教职工退出机制。继续推行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依照规定调整出教师岗位,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要健全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应按照规定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六)加强交流教师聘任管理。“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要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有机结合。符合交流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安排交流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合同解聘手续,在新岗位签订聘用合同;交流教师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按照实际交流期限签订。

(七)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将“县管校聘”承办机构日常办公、交流教师岗前培训、落聘教师待岗培训、轮岗交流(支教)教师专项考核和交通补助、生活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解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县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是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师资均衡配置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全县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力量、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在全市率先走出一条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新路子。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营山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编制、人社、财政、教育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科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科体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方案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县编制、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改革推进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对改革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及时消除负面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先期研判,做好预案;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改革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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