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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8-012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01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01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营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791日             

           

营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服务性项目的审批、发包、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推动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项目管理配套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受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无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项目的投诉。

(二)县住建、交通、水务、经科、农牧业、林业、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对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资格条件等)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违法转包或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与调度,负责投资项目预算的评审、预算执行审查、资金拨付监督、竣工决算批复、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参与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并对增减工程造价进行评审。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和民生项目或政府领导要求跟踪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监督见证和签证;对完工后难以进行破坏性检测及施工后原貌消失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核取证。

(五)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受理并承办职责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建设、运营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服务管理工作。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制定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统一规范交易活动场所,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程序管理记录;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及时制止、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涉及行政监察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监督部门处理。在规定网站发布招标(比选)公告、结果等交易信息,按规定负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和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项目业主是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包、签约,收取并管理履约保证金,落实压证施工制度,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估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县项目储备咨询评估中心统一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组织评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年初预算一次性拨付至县项目储备咨询评估中心。项目审批所需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能评等前置要件由项目业主负责提供。

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局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项目发包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和管理。实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业主可以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此款在省条例修改后执行)

第九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局同意;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该标段建设规模;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他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时,内附的合同文本应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内容应按规定填写完整,作为招标后合同签订的依据。

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加黑异体字注明。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增加非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限制条款的内容,严禁提高投标资格条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制作《招标文件备案承诺函》,将招标文件中填写、增加、删减和修改的内容在《承诺函》中单独列出,在备案时和立项批复文件及财评报告一并递交备案部门。

第十一条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一律使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使用招标文件模板制作招标文件并网上提交备案、网上预约场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上传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交异议和答复、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

上级部门直接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招标人应通知备案部门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项目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召集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房建和市政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以下情况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2.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对其低报价的说明不可采信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实行双备案,即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后,再交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五条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招标人应根据公示表格填报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技术、经济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可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技术、经济要求,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房屋、市政工程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7%,交通、水利等工程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8%后)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在原国家指导价基础上下浮30%及以上后)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比选人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比选公告(方案),并在比选公告发布3 日前将比选公告(方案)和合同样本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检测等服务性项目费用一律在国家指导价基础上至少下浮30%作为最高限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企业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满足《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第四条认定条件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工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优先选择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可直接发包,施工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比选限额以下的施工,应在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市政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等工程下浮8%)后作为最高限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按此比例下浮后在2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监理在原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后在比选限额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下浮后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成立由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业主应制定详细的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事项。

比选限额以下的施工和技术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由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比选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技术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企业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按职责分工,委派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项目情况的人员,对项目招投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由代建机构组织项目招投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即代建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组织项目发包;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阶段管理,会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决算,工程移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八条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比选项目应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交易。

第二十九条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异议应在相应网站系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书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七)不按规定程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中标(中选)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合同的版本、格式和内容必须与招标(比选)文件的要求一致。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工程款拨付、履约担保、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应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后方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更换,但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第三十四条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程序更换的,视同转包,并依法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严格合同价格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落实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监理、造价单位要全过程控制,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建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变更签证、结算价公示制度等社会监督方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营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严格投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出现漏项、特征描述不准等编制失误,给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编制单位责任并扣减或不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禁止在全县从事相关业务。

(二)因可研、勘察、设计、审图机构、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上述单位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全县从事相关业务

1.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的50%追究可研编制单位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工程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勘探点布置不合理,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直到扣完所有服务费用;因地勘报告提出的地基处理意见不经济、不合理,致使基础工程增加投资超5%的,或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并等额赔偿工程损失。

3.设计单位。因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或存在缺陷等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并等额赔偿工程损失。

4.审图机构。因审图机构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不支付30%的审图费,并等额赔偿工程损失。

5.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致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提供虚假签证的,或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提出的工程变更不严格审查的,不支付30%监理费,并等额赔偿工程损失。

(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工程损失。

项目业主应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投标(比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使用保函的除外)。履约保证金一律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招标项目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四十条工程进度款拨付应当严格遵循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工程进度完成20%时,拨付工程合同总价的15%;工程进度完成50%时,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40%;工程进度完成80%时,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6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送审前,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工程变更调减的,按照调减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合同总价)。新增工程价款一律在竣工审计后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价的3%,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拨付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单处超过5万元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四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监察机关应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综合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三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完备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县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发改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县监察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商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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