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22 17:00 | 来源: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大气环境治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当前影响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来看,秸秆露天焚烧所带来的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禁烧工作,有效防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有利于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有机质,增肥地力,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障我县空气环境质量稳定优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此,营山县近日出台了《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根据《南充市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南市污防“三大战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及领导批示营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综合考虑反馈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县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施行。

三、发布《禁烧通告》的原因

虽然我县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浪费,带来空气污染,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四、禁止燃烧农作物秸秆法律依据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第五条规定 各地要尽快制定秸秆禁烧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五、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只有充分调动农民自觉禁烧的积极性,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为农作物秸秆找到出路,让农作物秸秆产生效益,从根本上根治秸秆焚烧问题。既要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必要性,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也要通过政策引导,以实施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加快推广水稻秸秆机械直接还田、小麦保护性耕作、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对于购买青饲料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等机械采取应补尽补、敞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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