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14 16:43 |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污染天气日益严重,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的数据,我县已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出现中度以上污染天气,特别是2021年除夕、大年初一两天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空气质量“重度污染”持续7小时,“严重污染”持续8小时,自动空气站显示重要指标PM2.5小时峰值达到854微克/立方米、PM10达到710微克/立方米。2022年春节我县空气质量再度出现轻度污染天和小时中度以上污染。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切实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中、省、市相关部门从2019年起陆续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

二、起草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规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2.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1.第六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初一环境空气质量的通报》川污防攻坚办〔2022〕11号)。

2.《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加快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南市污防攻坚办2022〕14号)。

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

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

5.营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提示函(营环委办[2022]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营山县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辖区实际,划定全县禁放区域如下: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朗池及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区域,东升镇、望龙湖镇、渌井镇及经开区所有行政区域,回龙镇原丰产乡、新店镇原法堂乡所有行政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铁路沿线、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山林风景区等特定区域。

  (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是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是营山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责令禁止燃放时间。

四、违法违规处罚法律条款

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五、倡议自觉遵守和社会监督

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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