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统一明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新规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门诊统筹主要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机构开展。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医保报销比例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线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不高于40%。各地年度报销限额最高每人每年40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衔接。强化智能监管,严查门诊大处方、年底突击消费等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各市(州)要对照省级文件调整完善本地政策,于2026年11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参保群众优先在基层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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