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前勇、黄静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2)55
沈前勇(512924******280012)、黄静蓉(512924******200047)因不慎将营国用(2001)第009662号、营国用(2002)第129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产权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我们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前勇、黄静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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