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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7
潘洋(511322******121516)因保管不善,将201310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营国用(2013)第074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洋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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