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营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股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给申请人。
二、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予以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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