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2-06-15 11:44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210

申请人:熊某财,男,生于1973年3月12日,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四川省营山县北坝横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3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4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申请人的商品房存在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便对商品房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申请人为满足生活所需而购买房屋属于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房屋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即房屋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的知情权被侵犯,在自我救济的过程中,理应知晓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属于申请人自身权利范畴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备案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小组、施工人员等诸多环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存在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应该公开政府信息范畴。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业主(买受人)有权知晓的范畴,且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审核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属于应该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公开后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申请人的房屋存在严重问题,存在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形,申请人为查清房屋的真实性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公开,是对房屋鉴定使用,也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被申请人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缺乏理由和证据。

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申请人的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公开对房屋进行鉴定,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被申请人知晓天府名苑1栋工程质量情况,为了遮掩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所以不向申请人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请营山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13年购买营山县天府名苑住房一套(1栋14层5号),合同约定2015年7月18日交房。与出卖人(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验房时,发现房屋与合同约定存在诸多不符之处,拒绝接房,要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出卖人对申请人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维修,但申请人认为维修不全面不彻底,以水电气未安装到室内房间和延期交房等为由,先后8次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主张的合法合理部分判决予以支持,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再次以天府名苑1栋14层5号住房工程质量等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由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营山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2022年2月18日上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提取天府名苑住宅1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天府名苑1栋14层5号商品房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庭审证据。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委托律师按规定查阅调取(营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4月18日到我局调取)。当日下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申请对天府名苑住宅1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天府名苑1栋14层5号商品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效果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经征询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决定不予公开,并于2022年3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施工设计图纸是建设单位在报建手续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专用图纸,内容包括与技术有关的建施、结施、设施的布局,用材、配方、工艺、制作方法、步骤与说明等所作出的设计成果,是相关设计公司的智力成果。施工设计图纸类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性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特征,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向公众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天府名苑住宅1栋及14层5号商品房效果图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向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该信息。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描述为:南充市营山县天府名苑住宅1栋施工设计图文件及天府名苑1栋14层5号商品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效果图;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描述为:因房屋外墙渗透、墙体裂缝、抹灰层全部疏松、楼面裂缝等诸多质量问题,为维护合法权益,已诉于人民法院,需要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申请需要的信息作为对房屋质量问题鉴定使用、证据使用。

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向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征询意见通知。

2022年3月4日,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回函称:施工图文件、效果图是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专用图纸,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属于技术信息类,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不为公众所知悉,故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效果图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可向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该信息。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

2022年4月1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向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申请调取的相关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回证、介绍信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案法规规定的信息公开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进行了初步甄别,认为该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故向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征询了意见,履行了征询程序;针对四川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上述信息不予公开的回复,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宜公开,遂作出答复。且申请人是因其民事诉讼活动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被申请人依照法规规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本机关核查,申请人所称情形不存在,若申请人还掌握其他证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本案涉及材料,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已向被申请人调取了相关材料,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其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37向申请人熊维财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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