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2-07-26 15:31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213

申请人:龙某华,男,生于1972年5月19日,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所:四川省营山县新店镇新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郭友福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610日作出的营新农〔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20226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通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因原养牛棚年久失修己成危房无法继续开展养殖遂向村委会申请拆除改建。经村委会同意,申请人在原化粪池基础上搭建了牛棚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耕地,没有违法,本村村民可以作证。

被申请人营新农〔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违规私自搭建牛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属于违法行为,责令申请人立即拆除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筑物对硬化的耕地立即组织还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搭建的牛棚占用了基本农田或者耕地,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立即拆除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筑物,对硬化的耕地立即组织还耕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通知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村民委员会递交改建申请书,村委告知该事项应当向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新店镇自规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新店镇自规所口头反映要修建牛棚事,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鉴于群众有需求,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新店镇自规所派出工作人员对其土地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发现申请人牛棚修建位置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占地面积226.84平米,占用面积0.34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20222月4月,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口头反映想修建牛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环保不达标,以及占用的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未同意该事。2022年4月中旬大田村委在耕地保护巡查中发现申请人私自在自家房屋旁了一处化粪池,并在化粪池周围安装了很多孔桩,村委立即对其行为进行了劝阻并上报,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再次讲明了相关政策,明确了该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不能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并申明如果继续修建,其将承担一切后果。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不听劝阻,违规完成牛棚搭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自行拆除,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改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将该违法行为上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执法大队2022年6月10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等到现场进行查看并进行政策宣传和劝导,同时对申请人私自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牛棚的行为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认为: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具有属地管理保护主体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均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清晰明确。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规划用地申请手续和书面材料,其属于批先建,违规私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占用基本农田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是一种行政行为的体现和提醒并未对申请人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若申请人拒不改正被申请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之规定,上报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执法部门步处理。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营新农〔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送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责令改正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已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改正,故该通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将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均未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责令改正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为由,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显然缺乏职权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营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2022610日向申请人龙建华作出新农〔20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7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