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3-11-24 16:18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330

申请人:马某,,生于19866月,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8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其投诉作出的回复内容不服,20231020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1023日发出补正通知,2023112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8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831日决定受理,于同日作出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申请人投诉对象进行核查,发现案涉食品存在标签瑕疵,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被举报对象采取自愿召回方式处理,符合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履行了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仅是行政调解程序,并非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途径的一种,申请人对本次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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