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3-11-24 16: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331

申请人:黄某林,,生于19929月,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017其作出的回复中,关于其投诉举报某食品外包装未清楚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未予另案处理的回复不服,20231030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017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案涉食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与“案涉产品未清楚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回复称属同一举报线索已立案调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回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经核查,申请人短时间内多次采用相同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并提出要求商家赔偿、行政部门奖励等请求,进而提出大量的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非因个人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其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规范秩序,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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