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21 19:00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327

申请人: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营山县西干道泰合新天地3436-40

法定代表人:王艳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山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所:营山县新城路71

法定代表人:龙湲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08日作出的营国动办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2310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其与营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314日签订《泰合营山国际商贸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打包费用,该费用已缴纳按此约定营山泰合新天地项目可不配建人防地下室被申请人因营山泰合新天地项目未完成人防地下室而出具处罚意见明显违背了上述约定。望复议机关按照《泰合营山)国际商贸城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撤销营国动办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现有证据确实、充分。1.申请人开发建设的营山泰合新天地项目经被申请人2014114日审查批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建人防工程面积12872.26平方米。2.申请人项目启动建设至今,历时多年,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多次督促整改,申请人虽能主动配合整改但一直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且迟迟未申请竣工验收。被申请人2022715日邀请负责该项目的设计人员现场踏勘,针对已完工工程现场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发现有16处不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要求的问题,当即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承诺在2023630日前完成整改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3.被申请人于2023710日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积水严重、已安装的人防设备严重锈蚀、擅自开洞破坏人防墙体等问题依然存在,申请人未按规定整改并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被申请人于2023728日立案调查,20239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听证申请,于202392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复议申请人的陈诉和申辩意见,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3314日,申请人与营山县人民政府签订《泰合(营山)国际商贸城项目投资协议书》。其中第2.2.2.4条款约定,对乙方项目建设及验收环节需交纳的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30/平米的标准一次性打包缴纳。具体包括:④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146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

2014114日,被申请人作出营人防办(2014)第1006号《营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查表》,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2872.26㎡。

2022121日,被申请人根据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营人防办202259号《关于对泰合新天地项目防空地下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21215日前提交整改方案。

20221214日,申请人提交《整改承诺书》,承诺于20221215日前拿出整改方案,并提出如未整改到位应当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予以解决。

202377日,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认为泰合新天地项目人防设施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023710日,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前期反映问题依然存在。

2023729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20239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919日送达。

20239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

2023926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

2023108日,被申请人作出国动办20232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0的处罚决定,并于20231010日向其送达。

20233因机构改革,在营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了营山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人称已缴纳30/㎡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一次性打包费用,但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泰合(营山)国际商贸城项目投资协议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人防评估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本案涉及防空设施建设,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文件要求,申请人投资项目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要求,也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形。申请人与营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314日,签订《泰合(营山)国际商贸城项目投资协议书》,并约定一次性打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该协议虽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在未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申请人在整改承诺、调查笔录、听证过程中均提到了按照协议解决问题,被申请人办案过程未对申请人陈述意见进行复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0000元罚款。被申请人未对顶格罚款阐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法制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的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的规定。

2023926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听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听证笔录未记载质证情况,不符合《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听证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营山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108日作出的营国动办202328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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