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21 14:05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328

申请人:彭某春,男,生于197311月,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所:四川省营山县城南街道天长街26

法定代表人:熊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9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310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720日,申请人以邮政快件邮递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项目的1.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4.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共计4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724日签收。

申请人系项目的业主,为查验所购房屋配套情况保障自身知情权,特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与申请人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属于案涉政府信息的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为项目的资金监管相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第三方公司意见,第三方以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被外部人员或组织未经授权获得和传播,商业竞争对手会利用相关信息获得商业优势,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后会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严重缺乏事实根据,明显不能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严格规定,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为查验所购房屋配套情况,申请政府公开案涉项目的资金监管信息,其信息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申请人等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因公开相关信息被外部人员或组织未经授权获得和传播而导致商业竞争对手利用相关信息获得商业优势,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未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佐证被申请人在答复材料中说明,经书面征求第三方公司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以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被外部人员或组织未经授权获得和传播,商业竞争对手会利用相关信息获得商业优势,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同意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在答复材料中未提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书面依据作为佐证,且第三方未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第三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以该申请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不予以公开,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7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情况,经审查,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2382征求意见,并于2023825收到反馈,最终于202394作出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预售资金监管程序不属于政务公开信息范围,且该项目已建成交付,未出现因预售资金监管失职导致的重大事故或问题,不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一是为避免烂尾,商品房修建至一定进度方可拨付监管资金二是避免预售资金被开发商进行挪用,将资金纳入监管,既能有效的保证开发商的利益又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避免囤地捂盘惜售行为,基于资金的压力,开发企业会抓紧房屋的销售和工程进度的管理。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于2019交付,可正常办理产权证书,预售资金监管的核心目的已经达到。

征求第三方公司意见,预售资金监管包含公司商业机密,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被外部人员或组织未经授权地获得和传播,商业竞争对手会利用这些信息获得商业优势。同时,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使客户失去对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使公司在业界和公众中的声誉受到影响,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724,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项目的资金监管信息,包含:1.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4.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

202382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公司发函征求意见。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2023825日,第三方公司复函称:由于项目资金监管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包含公司商业机密。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被外部人员或组织未经授权地获得和传播,商业竞争对手会利用这些信息获得商业优势。同时,公开相关商业敏感信息会使公司客户失去对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使公司在业界和公众中的声誉受到影响,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商业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其不同意公开预售资金监管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信息。

20239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征求政务信息公开意见的函》《预售许可及资金监管信息公开意见的复函》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本案案涉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十二条项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82日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于2023825日向被申请人复函,第三方逾期提出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方意见予以采纳。第三方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公开后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保密,被申请人未严格审查而径直采信第三方逾期提交的意见,本机关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区分处理,仅笼统认为该政府信息全部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不予公开,本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7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82日向第三方作出征求意见函,第三方于20238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函,被申请人于202394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送达凭证,本机关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综上所述,第三方未提供充足的依据证实申请人请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其所作出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20239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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