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行复〔2023〕35号
申请人:杨某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肖顺成,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四川省营山县绥安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经是航运社职工,2001年10月,经营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营体改(2001)16号文件批准,航运社以“资产评估作价,偿还债务,安置了断职工后企业彻底解体”的方式改制,并指定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01年12月25日,航运社向申请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告知申请人,航运社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从此,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费用等自行缴纳。2022年4月,申请人以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一直口头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档案,在申请人找原航运社法定代表人郭某安了解个人档案时,郭某安告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已经被销毁。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其档案,在县档案馆找到申请人入职时的《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以及同意航运社改制的原始文件和改制时出具给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当申请人把所有资料交给被申请人审核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时,被申请人仍然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个人档案,无法证明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并于2023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书面的《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职工个人档案从来都不由职工个人控制,现因申请人原所在的单位改制被彻底解体,其个人档案被原法定代表人销毁,其责任和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况且,申请人提交的入职时的《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完全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完全能够证明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从事的是“船员”工作,期限是1985年3月至2001年12月,该原始依据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从事“船员”工作达16年,事实上申请人也系“撑船靠泊,解缆、挂拖、移泊、放驳均为手工操作。昼夜水上露天作业,生活条件异常艰苦”的“驳船船员”且连续工作15年以上,完全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相关条件。同时,申请人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安和同期职工大都健在,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原同事也都是在5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被申请人只以申请人无个人档案就称无法初审且不能向上级申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责令被申请人按程序申报退休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杨某全于2023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提供了相应证件资料复印件,申报工种为原县黄渡航运社船员,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杨某全需补充能证明其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
国省市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严格,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南人社通146号文件规定:“在资料审核中,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重要信息,应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杜绝无佐证资料或脱离档案依据事后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确认。”对于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国省市都规定必须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
在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初审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复核和审批职责。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驳船船员工种性质为特繁,适用范围为“内沙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驳船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由于申请人杨某全无个人档案,也未提供能证明其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被申请人无法对其当时从事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按照南人社通〔2020〕146号文件规定(不得将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上报市局复核、审批)无法向上级申报。
被申请人在受理、初审申请人杨某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中的行政行为(含作出的告知书)符合相关规定,恳请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人申报工种为原航运社船员,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能证明其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档案。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集体所有制个人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介绍信存根》《营山县体改委关于同意航运社改制方案的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将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可采取县(市、区)受理、初审,市(州)复核、审批,灵活运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方式,积极稳妥做好审批权限上收工作。”《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上收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一条:“从2021年1月起,原下放到县(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上收到市级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县(市、区)受理、初审,市上复核、审批方式进行。”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具有受理、初审的职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履行了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九)款:“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地应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放宽。在资料审核中,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种年限等重要信息,应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杜绝无佐证资料或脱离档案依据事后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确认。”《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限上收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资料审核中,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重要信息,应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杜绝无佐证资料或脱离档案依据事后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确认。”国省市文件规定对于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审核,明确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重要信息要按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申请人曾工作的原航运社因改制已不存在,申请人在申请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经被申请人告知后并未提交原始档案,被申请人无法对于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进行初审。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第13项载明:驳船船员工种性质为特繁,适用范围为内沙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驳船船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申请人所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能证实其工种为船员,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985年3月至2001年12月30日,无法确认其属于特殊工种,也无其他材料印证其劳动合同签订期间的工作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的依据证实其符合申请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即其从事的工种为特殊工种,且满足规定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尽到初审义务,其所作出的告知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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