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行复〔2023〕34号
申请人:麦某辉,男,生于2002年3月,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材料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有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补正的投诉举报材料无时间,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申请人补正材料中无购物小票、支付证明,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关联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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