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行复〔2023〕1号
申请人:龙某婧,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营山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永安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雍荣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其作出的营公(朗)行罚决字〔2022〕5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最后时限为2023年1月3日。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受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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