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1号
申请人:刘某元,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
住 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营山县绥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3222023122401号)的行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与事实相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核实高铁办与本次交通事故应负之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之规定,申请人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