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3号
申请人:赵某高,男,汉族,生于2003年7月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材料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了有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供其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举报的情形。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问题,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且在登录时已显著提示《投诉须知》,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无《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购买凭证,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关联性。申请人所提供的支付截图不具证明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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