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6-01-28 17:25

营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590

申请人:李某珍,女,汉族,19417月出生

四川省营山县

监护人:杨某琼,女,汉族,197211月出生

住  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月铃,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颖琪,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营山县公安局

住  所:营山县永安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雍荣强,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5117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2025122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营山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查处职责,并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土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某村,自20246月起,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清理,果树等作物被砍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上述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故,申请人于20258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营山县公安局邮寄查处材料,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村的土地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于2025823日签收后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之规定,申请人认为,不明人员将申请人的土地强行清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对申请人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非法强制清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823日已签收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材料,而至今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调查结果的回复,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针对案涉查处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查处申请材料、卫星定位图、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申请,称其房屋周边林木等被不明身份人员清除,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经被申请人回龙派出所调查查明:李某珍户籍登记有4人,户主李某珍,子杨某川、媳伍某英,孙女杨某彩。其宅基地位于阆营高速修建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属第一批次拆迁居民户。2024年上半年,营山县回龙镇拆迁办多次与其协商拆迁事宜,经与申请人及其家人联系,申请人愿意依据政策拆迁,要求按照政策最高标准补偿。申请人房屋周围的林木和青苗补偿款与村集体林木、青苗补偿同时清点计数,并完成补偿转款,随后进行了苗木清除。2024103日,申请人在儿媳伍某英的陪同下与回龙镇拆迁办签订《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总金额为:376687.08元,合同由伍某英代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按手印确认。20241015日,申请人的儿子杨某川、女儿杨某琼回到老家,认为拆迁协议书内容与回龙镇拆迁办协商时说的不一致,不认同林木、青苗的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要求重新签订协议。20241118日,杨某川未经同意将拆迁办公室资料强行拿走拒不归还。申请人子女多次投诉上访。202410月,杨某川、杨某琼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母亲李某珍进行精神状态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珍患有脑血性痴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202511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杨某川、杨某琼申请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李某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5430日,杨某琼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认定《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025825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因高速修建路基,申请人房屋周围的林木、青苗已全部清除,但房屋还未动迁,林木、青苗补偿款已转款至该村集体账户,申请人及家人至今未领取。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的情况不实,其房屋周边土地附着物系被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拆迁办清除,并非不明身份人员强行破坏。申请人与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故意损坏财物类的行政、刑事案件,应当依照政府拆迁政策规定协商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营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请拨土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补偿费所属村(居)民小组信息汇总表》《阆营高速(营山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青苗、林木补偿协议》《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腾退房屋和土地承诺书》《承诺人承诺事项完成情况核实》《全楼分层户信息表》《营山县阆营高速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营山县阆营高速回龙镇房屋附属设施计价表》《营山县阆营高速回龙镇房屋拆迁装修装饰补偿计价表》《20231211日阆营办〈会议纪要〉规定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表》、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31015日,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与营山县某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签署《阆营高速(营山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青苗、林木补偿协议》。

2023116日,按照《请拨土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补偿费所属村(居)民小组信息汇总表》所明确的金额,将营山县某村的青苗林木应拨金额83235.2元存入该小组理财小组成员易某珍的账户。

20246月,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拆迁办组织人员将申请人位于营山县某村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理。

2024103日,申请人在儿媳伍某英的陪同下与回龙镇拆迁办签订《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20241015日,申请人的儿子杨某川、女儿杨某琼回到老家,认为拆迁协议书内容与回龙镇拆迁办协商时说的不一致,不认同林木、青苗的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要求重新签订协议。

202410月,杨某川、杨某琼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母亲李某珍进行精神状态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珍患有脑血性痴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511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杨某川、杨某琼申请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李某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5430日,杨某琼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认定《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025825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

20258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主要诉求为“对申请人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非法强制清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查处申请书》《请拨土地补偿款及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补偿费所属村(居)民小组信息汇总表》《阆营高速(营山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青苗、林木补偿协议》《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定职责。本案的核心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应当审查收到申请后有无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是否已经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职能。根据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强制力干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则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周边土地附着物系被营山县回龙镇人民政府拆迁办清除,并非不明身份人员强行破坏,针对作为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若认为该行为在实施手段、程序过程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可通过法定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公安机关无权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接作出评判或者予以干涉。因此,被申请人通过走访、调查相关资料,对于案涉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进行核实,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无权进行处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查处申请事项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珍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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