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6-01-30 17:25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2025113

申请人:男,汉族,2004210日出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

法定代表人:陈春洁,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51229通过网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问题,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且在登录时已显著提示《投诉须知》,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另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4285次,举报131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申请人在经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提示后,仍然选择投诉途径反映问题,应认定申请人是对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进行投诉而非举报。被申请人根据规定,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履行了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仅是行政调解程序,并非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途径的一种,申请人对本次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无关。根据申请人投诉材料中的要求及平台投诉举报情况,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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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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