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 2023-09-25 08:39

     20236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6322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1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1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9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9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4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4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08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2.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01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3.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03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4.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110号,成立于201711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5.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02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6.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02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6322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6401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20236322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6400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3月至2023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2.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12月、20233月、2023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3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3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2.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3.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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