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 | 0817-8220862 | |
| 其他文件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0817-8220862 | ||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对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对个人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其他 | 1.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二点第(六)项)2.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撤回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依据:《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基金监管股 | 0817-8220862 | |
| 行政强制 | 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的依据、条件、程序 | 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二点第(六)项)) | ||||||||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待遇享受等医保业务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点、室)■实体公开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医保中心 | 0817-8220862 | ||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预决算批准(批复)后20日内 (依据:《预算法》第十四条) | 规划财务股 | 0817-8220862 | |
| 重大民生信息 | 医疗卫生 |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2.《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 | 0817-8220862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次年1月3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九条) | 信息与数据管理股 | 0817-8220862 | |||
| 其他公开事项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信息与数据管理股 | 0817-8220862 | |
|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
| 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1.《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 ■其他 | ■政府网站 | 正式答复成文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 办公室 | 0817-8220862 | ||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县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点、室)■实体公开栏■其他 | 及时公示(未见相关规定) | 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 | 0817-8220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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