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79225/2025-0001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7-02
发布日期
2026-07-02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时间:2026-07-02 | 来源: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发展办
统计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发展办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县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经济发展办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八款 □政府网站 县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政府网站 及时公开
重大民生信息 乡村振兴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实体公开栏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服务中心
教育信息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社会保障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促进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应急管理办
生态环境 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城乡建设环境办
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办
食品药品
农产品质量 农业服务中心
招考录用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实体公开栏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次年1月31日前 党政综合办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 社会治理办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其他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行政法规□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农业农村政策 涉及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权益的政策文件、补贴标准、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服务中心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关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重要会议、活动等动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服务中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政策法规、程序规范、以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会议、活动等动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服务中心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审核政策标准、审批流程及时限、拟批准地块位置及面积公示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办
土地征收 关于土地征收范围及用途、补偿标准、审批文件及结果、征地程序依据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办
房屋征收 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补偿标准、审批文件及结果、征地程序依据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办
筹资筹劳 筹资筹劳政策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及结果、资金使用明细、决策公示及监督机制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综合办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审核审批相关信息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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