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 公开 |
县级 | 乡镇(街 道)级 |
村(社)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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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川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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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 √ | √ | |||||||||||
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 | √ | √ | |||||||||||
4 | 城镇燃气管理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川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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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 √ | √ | |||||||||||
6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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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 | √ | |||||||||||
8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 √ | √ | |||||||||||
9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 | √ | √ | |||||||||||
10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 | √ | |||||||||||
11 | 城镇燃气管理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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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 | √ | √ | |||||||||||
13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 | √ | √ | |||||||||||
14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 √ | √ | |||||||||||
15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 √ | √ | |||||||||||
16 | 城市道路管理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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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 | √ | √ | |||||||||||
18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 | √ | |||||||||||
19 | 城市道路管理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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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市照明管理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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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 | √ | √ | |||||||||||
22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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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处罚 | √ | √ | √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 √ | √ | |||||||||||
25 | 对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 √ | √ | √ | |||||||||||
26 | 对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处罚 | √ | √ | √ | |||||||||||
27 | 对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罚 | √ | √ | √ | |||||||||||
28 | 对擅自占用或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 | √ | √ | |||||||||||
29 | 对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 √ | √ | |||||||||||
30 | 对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处罚 | √ | √ | √ | |||||||||||
31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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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 | √ | |||||||||||
33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 | √ | √ | |||||||||||
34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 | √ | √ | √ | |||||||||||
35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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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 | √ | |||||||||||
37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 | √ | √ | |||||||||||
38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 | √ | √ | |||||||||||
39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 | √ | √ | |||||||||||
40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 | √ | √ | |||||||||||
41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 | √ | √ | |||||||||||
4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 | √ | √ | |||||||||||
43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 | √ | √ | |||||||||||
44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 | √ | √ | |||||||||||
45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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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 | √ | |||||||||||
47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 | √ | √ | |||||||||||
48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 | √ | √ | |||||||||||
4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 | √ | √ | |||||||||||
50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 | √ | √ | |||||||||||
51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 | √ | √ | |||||||||||
5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 | √ | √ | |||||||||||
53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 | √ | √ | |||||||||||
54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 | √ | √ | |||||||||||
55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 | √ | √ | ||||||||||
56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 √ | √ | √ | ||||||||||
57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 | √ | √ | ||||||||||
58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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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 | √ | √ | |||||||||||
6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 | √ | √ | |||||||||||
6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 | √ | √ | |||||||||||
6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 | √ | √ | |||||||||||
63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 | √ | √ | |||||||||||
64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 √ | √ | |||||||||||
6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 | √ | √ | |||||||||||
66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 √ | √ | |||||||||||
67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 √ | √ | |||||||||||
68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川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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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 | √ | √ | ||||||||||
70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 | √ | √ | |||||||||||
71 |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 | √ | √ | |||||||||||
72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 | √ | √ | |||||||||||
73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 √ | √ | √ | |||||||||||
74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 √ | √ | |||||||||||
7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 | √ | √ | |||||||||||
7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 | √ | √ | |||||||||||
77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 | √ | √ | |||||||||||
78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 √ | √ | √ | ||||||||||
79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 √ | √ | √ | ||||||||||
80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 | √ | √ | |||||||||||
81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过程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处罚决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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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 √ | √ | |||||||||||
83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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