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3697/2021-0000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日期
2025-06-10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时间:2025-06-10 |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类别事项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属性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单位信息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0817-8365666            监督举报电话0817-8211701
部门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农业农村局最新法定职能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领导成员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工作简历、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三农”领域法律法规、全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家、省、市有关水资源管理、河长制、水旱灾害防御、取水许可、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村镇供水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办公室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三农”领域规章。国家部委、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权交易、取水许可等的规章 办公室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其他政策文件 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本局制发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受理点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月31日前
财务公开 预决算公开 农业农村局预算及编制说明、决算及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财务信息 农业农村局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公告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10个工作日内 社会
招标采购 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承办股室、单位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重点事项 规划计划 农业农村局年度工作要点,农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人事信息 农业农村局职称评审和教育培训信息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由农业农村局答复的、应当公开的区复文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承办科室单位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重大项目建设 区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7〕40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社会
重大工程 大型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审查结果,初步设计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重大设计变更批准结果,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等信息 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会
民生工程 沼气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型农民培训等民生工程年度计划文件和实施情况 社会
交流互动 征集调查 农业农村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和网上调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1号) 各股室、单位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区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政务咨询 对群众相关咨询的解答 各相关股室 自收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 区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许可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资格认定;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动物诊疗许可;渔业船舶登记;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兽药经营许可;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核发植物(农作物)检疫证;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管理范围、工程水源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近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对取得农机维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对无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对水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肥料的监督检查;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植物检疫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检查;水资源检查;水政监督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征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执法流程、违法情节、强制措施信息、强制执行信息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行政奖励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奖励类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动物收购贩运备案;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备案;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审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颁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公共服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解除封存;农村能源工程报废;养蜂证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每一项公务服务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主动公开 全文发布 社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