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营山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
各相关收费单位: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区交通环境,有效促进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完成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等定价程序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营山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现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划分为A、B两类区域,仅限于停放小型汽车。A类区域指停车资源严重不足,易造成交通拥堵,需求远大于供给的临时占道区域。B类区域指A类区域以外的临时占道区域。区域划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区域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
日间 【8:00(含)—20:00】 |
夜间 【20:00(含)—次日8:00】 |
全天最高限价 | |||
起价 |
延时加收 | ||||
A类区域 |
3元/泊位/小时 |
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 |
免费 |
14元 |
A类区域首次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B类区域首次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A类、B类区域延时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B类区域 |
3元/泊位/2小时 |
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 |
免费 |
10元 |
(二)城区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指导价标准
城区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机场、码头、城市公园、规划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供求关系较为紧张的火车站、公办医院、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停车泊位类型 |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起价最高限价 |
延时加收 |
全天最高限价 | |||
公共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 |
小型汽车 |
3元/泊位/4小时 |
每2小时加收1元 |
11元 |
首次停车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费;小型汽车延时停车时间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大中型汽车延时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中型汽车 |
5元/泊位/4小时 |
每1小时加收1元 |
23元 | ||
大型汽车 |
6元/泊位/4小时 |
每1小时加收1元 |
26元 |
二、车型分类
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三、计费时段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时段:8:00(含)—20:00,夜间时段:20:00(含)—次日8:00。停车收费以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夜间时段免收停车费。
(二)城区公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时段为全天,以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实行滚动计费。
四、收费减免规定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及行政执法车辆免费。
(二)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三)在公共停车场所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
(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时间20 分钟内(含 )、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费。
(五)新能源汽车停放公共停车场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收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减免停车费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减免。
五、收费管理要求
(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应依法取得经营权,公共停车场收费主体为政府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收费工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后,统一着装上岗。
(二)各收费主体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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