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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5361M/2023-001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20

营山骆市“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20 | 来源:营山骆市“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7日14时许,顺蓬营一级路与骆市镇交岔路口路段(S305线78KM+900M)处发生一起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先后与两辆货车擦挂,致电动二轮车驾驶员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营山县“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了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王*兴,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骆市镇新华村4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死亡。

2.李*,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四喜社区6组,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1月29日,档案编号:511302246703,川RUY969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3.魏*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宋家乡小黎村七组,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7月17日,档案编号:511711297492,川S001U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二)涉事车辆相关情况

1.关于川RUY969轻型自卸货车相关情况。“4·17”事故涉事车辆川RUY969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营山鸿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560711822),车辆实际购买人为李某,该车挂靠鸿成运业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经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年11月1日,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地址位于营山县渌井镇万寿社区4组1号附1号。该公司吴*强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唐*秀、蒋*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2.关于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相关情况。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四川潮博洗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A42JL71)所有,主要用于运送洗涤用品。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洗衣服务、专业清洗、消毒服务等业务的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0年7月3日,地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熊*,安全管理人员为颜*志。

3.关于营山县小桥镇宏泰汽修店情况。事故中涉事车辆川RUY969轻型自卸货车长期在营山县小桥镇宏泰汽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8BDUF43)维修。该店是一家从事汽车维护与保养的店面,经营者是李*明,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5月19日,但至今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地址位于营山县小桥镇拱背村三组。通过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查询,李*明于2013年12月17日取得汽车维修工证书(技能等级:四级/中级技能,编号:1322110000410148)。

(三)事发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位于骆市镇顺蓬营一级路与骆市镇交岔路口路段(S305线78KM+900M处)路段,该路段设计时速小车80KM/h、货车60KM/h;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央有隔离花台,有车道标识线,道路两侧各一条非机动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一般弯道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路边设有波形护栏,事发地点为平直路段,有监控设备。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3年4月17日14时许,王*兴(男)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行驶至顺蓬营一级路与骆市镇交岔路口路段(S305线78KM+900M处)时,与李*(男)驾驶的川RUY969号轻型自卸货车(营山鸿成运业有限公司)相擦挂,然后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又与魏*渠(男)驾驶的川S001U1号轻型厢式货车(四川潮博洗涤有限公司)相擦挂,造成王*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接警后,县公安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朱*军,分管副大队长邓*带领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120急救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确认王*兴抢救无效死亡后,迅速将死者尸体送殡仪馆妥善保存。将涉事车辆撤离事故现场,恢复道路通行。为查明事故原因,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县公安交警大队积极协调李*、魏*渠与死者亲属商讨办理赔偿事宜,死者尸体已安葬,受害者亲属情绪稳定,该事故未造成上访、网络舆情炒作等不良影响。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营山骆市“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车辆鉴定、尸体检验和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综合分析,判定事故原因如下。主要原因系王*兴骑行二轮电动车时对电动车操控不当,行驶过程中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加装的遮雨棚与川RUY969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右侧后部发生碰撞接触,随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加装的遮雨棚与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右侧再次发生碰撞接触,导致二轮电动车受损和王*兴受伤死亡;次要原因系两名货车驾驶员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一)营山鸿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有差距。一是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涉事车辆川RUY969驾驶员李*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二是川RUY969车辆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该公司仅通过微信、短信群发的方式提醒李*自行进行车辆维护。经检验鉴定,涉事车辆川RUY969轻型自卸

货车存在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

限,行车制动系左、右前制动软管均老化、开裂,气压系统漏气量超限问题。(二)四川潮博洗涤有限公司,按规定对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维护保养,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对驾驶员教育管理到位。(三)营山县小桥镇宏泰汽修店,李*明于2020年5月成立该店经营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四)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截止事

故发生前,机动车维修和车辆技术管理股相关人员未对营山县小桥镇宏泰汽修店进行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情况不清

楚。(五)县车辆管理所,在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中,对于存在大吨小标情况的车辆,向车主送达了告知书,督促车主自行整改,但未严格按照最新规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工作。(六)骆市镇新华村,唐*明担任

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朱*兴担任村监委主任兼道路交通劝导员。经查,村委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组织召开了会议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下村开展入户宣传

。道路交通劝导员上路开展劝导检查,并填写了道路交通安全劝导记录表。(七)骆市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郭*分管交通运输,副镇长陈*分管应急和安全管理。事故发

生地点位于营山县顺蓬营一级路与骆市镇骆柏路交叉路口段,涉事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驾驶员王*兴系骆市镇新华村2组人。经查,骆市镇人民政府印发了《骆市镇2023年道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骆市镇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方案》,与个人签订了《车主交通安

全责任书》《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与各村签订了《骆市镇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组织人员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宣传。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王*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骑行二轮电动车时对电动车操控不当,行驶过程中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先后与川RUY969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右侧后部、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右侧发生碰撞接触,导致其受伤死亡,对事故承担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对其责任不再予以追究。(二)李*,川RUY969货车车主及驾驶员,将车

辆送至未取得维修备案资质的

维修店维修,车辆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未确保安全、文明行车,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处理。(三)魏*渠,川S001U1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确保安全、文明行车,与李*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处理。六、相关单位处理建议(一)营山鸿成运业有限责任

公司,未按规定对川RUY969货车驾驶员李*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对川RUY969货车日常维护和检测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营山县小桥镇宏泰汽修店,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强化货运车辆源头管理。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要严把车辆审验关,组织开展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规范轻型货车上牌准入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年审过程监督,对于查验过程中

发现涉嫌“大吨小标”的车辆要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审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通过审验,并将车企和车型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追

究责任。(二)加强道路运输过程监督。一方面县运管局要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路面检查的力度、频次,摸排在运轻型货车的数量、种类,建立台账,对于存在“大吨小标”情况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另一

方面要督促企业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在营运货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车

辆合法合规、人员知法明

责。(三)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县运管局要加强对县域范围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摸排管理,摸清业户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加大对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服务力度,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作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维修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为在营运车辆的维修提供良好

的环境保障。(四)持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乡镇(街道)和村社,要持续运用村村响广播、交通安全劝导等多种形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力度,尤其是农村辖区国、省主要干道沿线,如国道G244线、省道S305线、S205线、S101线等主要干道路线,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辖区新建道路沿线住家户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法规的群众知晓面,有效降低行人违法导致的

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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