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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营山新店“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31 | 来源:营山新店“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3日9时50分许,营山县新店镇鲜鱼村张家坡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货车(号牌为川AM8758)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营山新店“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为营山县Y333鲜鱼石至天池新店镇至蓼叶镇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为道路改建工程,起点位于省道S101线与乡道Y333新店镇交叉口,终点位于安化乡街道,总长9.936公里,按四级公路I类标准设计,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双向两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标价51387011元。项目工程于2021年11月开工,主体已于2023年5月基本完工,目前尚未竣工验收,事故发生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公路边坡喷播植草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是四川绥兴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边坡挂网植草施工劳务系郭*个人承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6R3H)是一家从事施工劳务作业、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注册地址位于汶川县威州镇石检槽,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中标营山县Y333鲜鱼石至天池新店镇至蓼叶镇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工程项目,11月23日与四川绥兴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公司委派张*担任项目经理、钟*担任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义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因张*和钟*未长期在项目现场参与管理,实际上由公司委派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程*代替张*进行管理,邓*义、华*全、张*中负责项目安全管理。

(三)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郭*川,本次事故中伤者,也是事故中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45岁,贵州毕节人,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B2D(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2023年6月11日到项目做杂工,负责边坡挂网植草的扎钢筋、打锚杆、拉铁丝网、割草、开货车等工作,并于2023年6月24日与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当天受劳务管理人员赵*安排,驾驶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运送泥浆,事故发生时位于驾驶室。

2.朱*义,本次事故中死者,男,汉族,57岁,贵州毕节人。20233月18日与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当天受劳务管理人员赵*安排,在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车箱上操作喷播机(搅拌机)搅拌泥浆,事故发生时位于货车车箱。

3.赵*,本次事故中伤者,男,汉族,30岁,贵州毕节人。2023年3月,到项目负责边坡挂网植草施工劳务现场管理,并于2023年3月18日与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时位于副驾驶。

(四)事故车辆及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中文品牌:豪泺牌,车辆型号:ZZ3257N3847C1,出厂日期:2013年6月17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至2028年6月28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成华区徐岳明商贸部,经向成都市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该车辆由路*从省外联系平板拖车于2023年4月14日拖运到营山项目工地,车辆部分车箱栏板已被拆除,车箱上已加装喷播机。郭*支付拖车费用10000余元。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23〕痕鉴字南充营山07004号-1号):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左、右前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5条相关要求。

3.死者尸检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朱*义尸体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南鼎司鉴〔2023〕病鉴字第0027号):朱*义系巨大钝性暴力(如碾压等)致多脏器毁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3日早上,赵*驾驶皮卡车从营山县城前往项目工地,9时左右,在工人住地搭载郭*川和朱*义到达喷播植草材料场地。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先前已经停放在料场,赵*安排朱*义到车箱上的喷播机(搅拌机)处搅拌泥浆。待泥浆搅拌好后,朱*义留在货车车箱上,赵*坐在副驾驶,郭*川驾驶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以倒车的方式前往喷播植草施工作业现场。货车在经过一处弯道驶入直行路段时,尾部碾压道路行驶方向右侧边沿安装的波形护栏立柱,驶出路面坠落至道路斜坡下侧翻。9时50分许,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蔡*、业主现场代表李*在巡视检查施工项目时发现道路一侧的波形护栏立柱变形,负责喷薄植草的货车侧翻在路边半坡上,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张*中给劳务管理人员赵*打电话,赵*接听电话,并从电话得知赵*被压在侧翻的车下,驾驶员郭*川也被困在车内。县消防救援大队、县120医护人员、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新店镇党委政府、新店派出所接到报告后赓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参与救援,伤者郭*川、赵*分别于11时许、13时许被救出,送往县人民医院有效救治,目前两人无生命危险。死者朱*义尸体运送至县殡仪馆妥善保存。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营山县新店镇鲜鱼村张家坡附近路段,系项目在建道路,道路路面已建成,宽度6米,该路段为急弯、坡道、水泥道路,路面完好、干燥,已安装波形护栏立柱,正在进行道路边坡喷播植草施工。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朱*义1人死亡,郭*川、赵*2人受伤,因目前赵*已出院,郭*川尚在医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询,收集了相关物证资料,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出具了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事故分析意见书(第51132212023000043号),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直接原因

郭*川安全意识不强,在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未审验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违规载人及不按规定倒车行驶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郭*川、朱*义、赵*等劳务工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施工机械机具,劳务承包方将其运送至施工场地后,施工单位和劳务承包方无专人对车辆进行查验,未掌握车辆所有人、车辆逾期未年审、未购买保险等情况。三是施工单位及劳务承包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郭*川在急弯坡道路段倒车行驶的不安全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等级。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问题

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一是现场管理不到位,郭*川事前和事故发生时均存在未按规定驾驶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倒车行驶的行为,施工单位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是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郭*川、朱*义、赵*三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查验不到位,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未经专人查验,不清楚其车辆改装、未定期年审及郭*川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未审验等情况。

五、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我县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系县交通运输局,该建设项目明确副局长蔡*和重点办干部李*为该项目的行业监管指导。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部门定期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研究督导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并联合建设单位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送达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履行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郭*川,事故中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未审验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并违规载人及不按规定倒车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1.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郭*川未按规定驾驶川AM8758重型自卸货车倒车行驶行为;未按规定对郭*川、朱*义、赵*三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查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程*,男,群众,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在张文不在项目期间代替其管理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郭*川、朱*义、赵*三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邓*义,男,群众,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郭*川、朱*义、赵*三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在建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严守安全红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山县Y333鲜鱼石至天池新店镇至蓼叶镇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工程项目部要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严守安全底线。一是要立即召开覆盖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反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二是要加强施工安全现场管理,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压紧压实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站好工程收尾阶段最后一班岗,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关。三是要摸排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使用情况,严格审验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及操作人员资质,分级分类建立资料档案,杜绝无证操作、不安全操作等行为。

(二)开展专项检查,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四川绥兴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督促监理工程师到岗到位,对目前在建的施工项目要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方案、时限、责任、措施、资金“五落实”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资质的劳务单位要予以清退,确保在建工程高质高效建设。

(三)加强行业监管,吸取安全事故教训。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在建公路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公路在建项目专项检查方案,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查找问题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整改落实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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