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营山县云凤山城市综合体与高层住宅项目(星悦城)建设工程项目期间存在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指令:于 2022年9月30日之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逾期不按要求改正,我局将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邹光耀
联系电话:0817-8331506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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