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营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营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南充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营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开进行听证论证,合理确定标准条件,确保公平公正。
(二)服务社会、方便购买原则。一方面限制卷烟零售点的无序竞争和混乱发展;另一方面卷烟零售点的分布要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城区单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下同)不少于3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户;
(三)农村村社原则上按一个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较大的自然村根据情况可增设1个零售点。公路沿线、交通要道且过往人口较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零售点。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但不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农家乐、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县城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和连锁经营的超市、购物中心。
第六条 居民小区内每300户可设1个卷烟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少于30米,小区外围是街道的,按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
(二)待拆迁且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建筑;
(三)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门口50米范围内(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四)自动售货柜、机;
(五)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
(六)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害、有毒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新建的经济开发区、商业示范区、新区、招商引资园区、安置小区、城郊结合部可参照城区标准进行规划。
第九条 本规定由营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营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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