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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8-024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27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27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营山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7日  

营山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管理小微企业孵化园,为入驻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创建良好的创业环境、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营山小微企业发展。   

第三条小微企业孵化园仅作为工业生产用途。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企业准入条件。

1.入园企业产业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农产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机械汽配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工业生产行业。

2.入园企业依法在营山县境内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投促局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投促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经科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投促局、工管委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县政府与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章厂区租赁

第六条租赁原则。

1.企业对厂区租赁面积要有使用计划,原则上要全部使用,根据项目实际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可适当预留,并报县投促局审定。

2.根据小微企业孵化园的功能分区,原则上一栋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

3.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厂房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厂房,对企业的投入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征地建厂或搬迁。租赁到期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续租的,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与承租方就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8/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10/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8/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8/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6/平方米月。以后每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我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市、区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租金标准合理调整。租金标准调整后,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2.新入园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入园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在新入园企业与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协议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3.政府投资协议涉及厂房租赁事宜,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九条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结合我县实际,暂按0.8/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履约保证金。每1000平方米1.5万元(不足1000平方米按照1000平方米计算)。租赁期届满,拟入驻孵化园企业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3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如有厂房破损、拖欠房租、拖欠工资、未缴员工养老保险等行为,将扣留相应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交费时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履约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纳。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优惠政策。

1.新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集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集中区用地计划。

2.新入园企业享受有30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对安装设备多、厂房面积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至60天。

3.新入园企业可享受我县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政策扶持及融资服务政策优惠。

4.新入园企业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租赁期间按年度依照本办法约定一次性返还。对优惠部分按照在租赁期间实现年税金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元),按当年所缴租金的50%予以奖励;实现年税金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元),按当年所缴租金的100%予以奖励。纳税金额以营山县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为准。

5.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年纳税额达到每平方米600元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同时可享受上述1234条优惠政策。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及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孵化园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1.负责入园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

2.负责园区企业的监管工作和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3.制订和发布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

4.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5.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厂房租金的使用及管理。

1.租金用途。租金除按照优惠政策约定返还企业外,全额用于小微企业孵化园的再建设与日常运营保养维护。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小微企业孵化园保养维护,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小微企业孵化园如需保养维护,厂房管理者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尽快予以保养维护,保养维护费用从租金财政专户列支。

2.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小微企业孵化园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租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厂房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中断,停工、停业2个月及以上,或乙方拖欠工人、员工工资2个月及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当年厂房使用维护资金,并强制退场。

第六章 退出机制

1.乙方闲置低效利用厂房达2个月以上,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转租转借他人,或在厂房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收回厂房,对乙方投入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拖欠不付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从第8天起按乙方拖欠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按日计算);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收回厂房,对乙方投入不作任何补偿,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在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未遵守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以及《营山县工业集中区企业管理办法》,造成的一切后果,除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签租赁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厂房,并要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撤场。撤场时乙方不得损坏在承租厂房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物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5.乙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对乙方投入将不做任何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申请入驻营山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的企业。

第十  本办法由县工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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