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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1-0348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11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21-06-11 | 来源:营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土壤、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引发安全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营山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日常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秸秆禁烧三级责任体系”,成立秸秆禁烧巡查队,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的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者和农户。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农村区域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17-8365666。县城区域举报电话: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8087800;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0817-12369;营山县公安局110。

七、本通告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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