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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2-011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21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2-01-21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禁止燃放区域:

1.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东升镇原济川乡行政管辖区域、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渌井镇全域、县经济开发区全域;

3.新店镇法堂社区、罗宽村全域;

4.望龙湖镇连山村、双木村全域;

5.文物保护单位;

6.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7.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9.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10.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要求,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禁止燃放时间: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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