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营府办发〔2013〕50号)《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府办发〔2015〕40号)等相关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复核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以下通称为公租房)。
第四条 县房管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及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变化情况的审核及确认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的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及户籍变化情况的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由房管局牵头,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共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年度复核工作在每年11月底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名册,逐户就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初步调查表及动态管理台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复查。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各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情况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对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将其相关材料报县房管局备案。
(三)县房管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等部门集中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承租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金标准等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县发改部门确定的标准租金标准执行;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继续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并在30日内收回承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死亡,家庭成员因婚嫁、死亡导致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营山县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规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损坏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房屋租金的;
(七)利用公共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八)租赁合同期满后,进行续签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八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生效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30日内予以腾退;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承租人自愿退出或者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等情形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须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按以下管理措施进行退出。
(一)筛查户籍。家庭人员有无增减,如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以公安局提供的户籍信息为准。
(二)筛查房产。家庭住房有无变化,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
(三)筛查车辆。家庭成员有无车辆,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交警队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为准。
(四)筛查欠租。承租家庭有无欠租,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五)实地查访。通过对物管、保安及邻居的询问,观察入住痕迹或者进户调查(排查空置及转租),如有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收集的有效证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建立退出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年审制度
1.每年9月至11月进行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2.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要进行准入审核。
(二)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1.每年进行一次筛查(结合公安(交警)、民政、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社保、机保)、市场监督等部门);
2.每年进行两次不定期的实地探访(了解居住、就业等情况)。
(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17-8232136、8318069)。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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