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水乡、青山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中共营山县委第十四届第16次常委会会议、营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保障县城及回龙片区乡镇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营委编发〔2019〕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湖库型地表水)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二章 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第三条 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3880万立方米,有效库容2536万立方米,库区面积5722亩,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标准,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0米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全部水域及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全部陆域。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图如下:
第三章 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湖库型地表水)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禁止性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6.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8.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9.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10.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1.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禁止围水造田。
(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五)禁止修建墓地。
(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九)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第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耕种。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章 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清水乡人民政府、青山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全面退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内的耕地,发现耕种现象应立即制止。
(二)建立巡查监管、报告制度,落实具体巡查监管网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禁止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内新扩建各类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立即拆除或关闭。全面清除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并禁止新增;二级保护区内农户养殖的家禽务必做到围栏圈养,养殖废水务必实行预处理后进行有效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禁止各类养殖畜禽进入一级保护区内活动或将污染物排入一级保护区内。
(四)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内倡导绿色种植,禁止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化肥,禁止在保护区内丢弃化肥农药包装或清洗器械。
(五)加强二级保护区(陆域)内住户生活污水治理,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营山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进散户及聚居点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督促农户实现有效治理后综合利用,禁止直排。
(六)负责二级保护区内水面漂浮物及岸上垃圾清理,负责二级保护区的非法捕鱼和垂钓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查处。
(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幸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管管理,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加强饮用水源地涵养林建设。
第八条 营山县幸福水库管理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切实履行幸福水库日常管理和保护的职能职责,建立巡查监管、报告制度,落实具体巡查监管人员,建立巡查监管台账。完善设施设备,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方式,提高巡查监管水平。
(二)加强隔离防护网及标识标牌的管理和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设施完好,增设视频监控摄像头,防止人为破坏,发现人为破坏防护网、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营山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或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一级保护区需配戴袖标,制止其他一切无关人员进入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旅游、耕种等行为,制止在一级保护区非法捕鱼,发现违法违规垂钓、非法捕鱼行为立即制止,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营山生态环境局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各类养殖畜禽进入一级保护区内活动或将污染物排入一级保护区应立即制止,并报相关乡镇和部门依法查处。及时清理一级保护区内及库区水面的各类垃圾、漂浮物。
(四)加强幸福水库一级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管,务必做到巡查不留死角,发现耕地退出人员进入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复耕复种应立即制止。
(五)发现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只进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应立即制止,并报营山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理。
(六)负责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设施(管理期间)及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牵头并会同县水务局、县幸福水库管理局、清水乡、青山镇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及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并禁止新增。
(二)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条 营山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责任: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负责水政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第十一条 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将幸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规划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幸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县级国有储备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地规划。
(三)负责清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建成区)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打捞湿地内垃圾、漂浮物。
(四)负责幸福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管管理,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涵养林建设。
第十二条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在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在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化肥,禁止使用农药;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
(二)依法打击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捕鱼、非法垂钓和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营山县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完善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交通穿越公路的应急径流收集槽、应急池等应急设施建设并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发挥环境效益。
(二)加强对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
(三)督促下属单位加强对幸福水库水面通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自用船等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坚决取缔水库内的“三无”船只,严禁装有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禁运物品的船舶进入幸福水库,严防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强化幸福水库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故意破坏隔离防护网、标识标牌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捕鱼和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二)采取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落实交通管制等措施,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车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行。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的审批关;加大对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持类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营山县福润给排水公司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一)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严格制水工艺,强化对水厂源水和出厂水不同时段的水质检测,按照规范巡查维护公共供水管网,严防损坏、污染。
(二)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县住建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开展供水公司出水水质监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二)接到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原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会商整治措施,并立即启动县城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章 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事故处置责任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清水乡、青山镇人民政府和幸福水库管理局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营山生态环境局及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幸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幸福水库管理局及清水乡、青山镇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及营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接到报告的营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县城饮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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