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2-0102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2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03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营山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共营山县委第十四届第31次常委会会议、营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日     

   

营山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妥善处置因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临时基本生活费或者返乡路途费等的应急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以总额300万元标准设立,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藏、逃逸等,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部分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部分,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的;

(五)经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费用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比例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生活费或返乡路途费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垫付。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需要动用应急周转金时,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申请审批表》(附件1),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发放,垫付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

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时,必须确保用人单位已按规定足额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且工资保证金已动支完毕。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偿还和追偿。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返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使用应急周转金到期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追缴。逾期未返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如用人单位欠薪逃匿且有可执行财产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核销。垫付应急周转金到达偿还期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填写《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核销审批表》(附件4),提交核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逐级审批,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周转金额度内。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资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的60%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监管,配合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一)对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的,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垫付资金,涉嫌犯罪的,对骗取垫付资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在应急周转金管理、审批、使用工作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应急周转金损失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72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申请审批表

2.营山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审查确认表

      3.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发放表

      4.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核销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