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6-0001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日期
2026-06-29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时间:2026-06-29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

营山县行政区域除绥安街道、朗池街道和城南街道部分区域之外均为禁猎区。其中,绥安街道、朗池街道和城南街道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猎区:

(一)营山河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内。

(二)白塔公园、西月湖公园‌等城市公园内。

(三)林地范围内。

二、禁猎期限

(一)禁猎区内全年禁猎。

(二)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

(三)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禁止使用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禁止使用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禁止采用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禁止采用捡蛋、捞卵、掏(淹)巢等方法。

五、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激增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宰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七、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17-110、0817-8362119

八、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9月18日发布的《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同时废止。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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