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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2-010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25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营山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7-26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关于推进营山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十四届第19次常委会和十八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日          


      

关于推进营山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充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发〔202130号)等精神,结合营山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我县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二)总体目标。2022年底,全面建立健全与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到“十四五”末,初步实现“一核两级三保四联五化”,即: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核心目标,打造川东北养老事业发展引领级,川渝合作示范县养老产业发展纽带级,优先保障特困老人、失能老人、农村老人刚性养老需求,加大养老服务在家庭、社区、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的深度联合,不断扩大政府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努力实现特殊困难群体养老服务公益化、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化、养老产品供需多样化、养老行业管理标准化、养老产业发展集团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强政府在制度、政策、规划、监管、服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

——坚持分类保障、统筹发展。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改革,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产业链,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营山模式、营山办法。

——坚持科技支撑、智慧发展。重视发挥科学技术、互联网的作用,培育新型业态,创新服务模式。

——坚持综合监管、安全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实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推行完善部门合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养老服务规划布局调整优化工程

1.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编制营山县“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服务布局全面均衡和服务能力提质扩容。

2.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将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城乡基层治理规划、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统筹推进。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旧小区中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无偿移交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民政局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无障碍通行设施的配套建设,到2025年,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3.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养老产业带。着眼协同南充推进养老服务开放共享,积极对接引进成都、重庆养老产业,积极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助推营山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

4.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2022年底前,通过政府采购或补贴的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5.丰富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点),到2023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 1 个养老服务综合体(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覆盖率达到 90%以上,中心带站(点)的“1+N”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到2025年,全面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到2022年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50%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

6.完善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起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月探访率达到100%。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养老顾问”机制,公布“养老顾问”服务清单;探索推广“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和评先评优”“时间银行”等做法。

(三)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

7.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公益性、示范性,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持续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普惠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参与养老服务。鼓励采取区域统筹打包的方式,将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

8.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实现全县养老机构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着眼刚性需求,重点扶持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着眼照护能力,扶持成熟养老机构辐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实现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提升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划分工作。关停“老、小、远、差”、入住率低、服务质量建设基础指标无法整改到位的养老机构,实现农村敬老院优化布局。到2022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不低于55%),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四)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

9.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统筹推进。到2022年底,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探索逐步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整合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资源,在村(社区)建立以日间照料为主体的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养老服务全覆盖。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扶持力度,规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内涵和外延、设施建设、服务内容以及管理运营等事项。创新发展“党建+农村养老”“慈善+农村养老”“医院+农村养老”“智慧+农村养老”新模式。

10.健全留守老人关爱保护救助机制。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服务向农村延伸,尤其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发挥村民自治互助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采取发放老年福利金、提高本村老年人集体利益分红额度等方式,提高老年人收入。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实现探访100%全覆盖。

(五)实施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

11.推动医养康养结合发展。在医养结合上,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2022年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在康养结合上,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

12.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推动建设县、乡两级互联互通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并延伸到村(社区),实现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到2022年底,建成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实施老年大学建设补短板和提档升级行动,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探索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2022年底前,建成一所老年大学,基本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网络;到2025 年,达到全覆盖。

(六)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

13.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完善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通过建立(孵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等险种。到2022年底,初步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14.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逐步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异地养老机制。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推动老年健康养老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鼓励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注重老年用品的宣传和推广。到2023年,全县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

(七)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15.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鼓励各类院校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推动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探索推行养老“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建立县级养老服务专家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培训。2022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 95%,养老护理员每年参加技能培训的比例不少于 30%。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培育壮大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到2025年末,每千名老年人达到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16.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关爱和激励褒扬机制,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最佳养老护理员”评选等活动,并强化宣传报道。

(八)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7.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突出金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的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孵化)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县级公开、更新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

18.实施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严禁在养老机构内进行保健品推销。

(九)实施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培育优化工程

19.积极保障供地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 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20.持续加大政府投入。将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22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利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22.推动落实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营山县使用的养老服务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按规定给予分档分段贴息。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费用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以健全政策体系、满足服务需求、扩大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协调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三是强化统筹调度。县民政局牵头,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评估工作绩效;要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有关养老服务财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有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激励。

附件:《关于推进营山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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