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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19-008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7-12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13 |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营山县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实施方案》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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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

实施方案

我县现有200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期限将于20191月至20225月陆续到期,为维护行业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10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着力解决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温馨、舒适、环保的出行服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曹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素梅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信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运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山县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以及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局,由运管局长张其锐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配置数量、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收取

(一)配置数量。20191月至20225月,200个陆续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经营期限。从签订《营山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经营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期限与车辆的使用年限不挂钩,经营权到期后,由县政府无条件收回,车辆无条件下线并退出营运市场。

(三)有偿使用费收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规定,到期重新配置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仍由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县财政。

四、配置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根据《南充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配置给考核合格及以上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

五、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获得县政府重新配置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组织符合规定的车辆投入营运。

(二)企业必须全资购置车辆,车型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

(三)企业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县政府无条件收回经营权,并重新配置给经营服务、管理、考核良好的企业。

(四)企业所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变相融资、收取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或设立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实行公司化经营后,缴纳各种税(),办理车辆保险,搞好相关服务。

(五)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确定承包经营的驾驶员时,应综合考虑其驾驶技能、年龄、家庭和思想意识等,择优选择驾驶员,并通过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资格后确定,严禁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驾驶巡游出租汽车。

(六)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承诺和服务承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运价严格按原营山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暨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营物价〔20104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对车辆的要求

(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与营山城市形象相匹配的新能源纯电动或者双燃料出租汽车。

(二)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车顶安装LED电子显示屏顶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2.车身使用统一的颜色,印有营山logo城市标识,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3.在规定位置贴有巡游出租汽车收费内容的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4.车辆安装配备符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计价器等车载设施设备。

(三)投放的车辆,经核实符合要求后核发《道路运输证》。

七、保证金

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按现有出租车50辆以上(含50辆)30万元、50辆以下20万元的标准,向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交纳安全风险责任和服务质量保证金,由企业将安全风险责任和服务质量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县财政专户。经营期满后,无息退还。

八、履约责任

以上各项责任承诺的履行由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营山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承诺书》《营山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进行约束,并与安全风险责任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如企业违约,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视其情况扣除相应安全风险责任和服务质量保证金,直至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承担。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县政府无条件收回企业部分或全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购置车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承诺的;

(三)一年内有责投诉超过其车辆数2倍的;

(四)经查实同一车辆年度内有责投诉和被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5次(含本数)的;

(五)转让、出租、抵押、质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六)出现驾驶员转包、分包行为的;

(七)伪造、变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料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的。

九、其他

如实施期间,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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