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19-008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03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营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办法》已经201943十七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943           

       

营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营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营府发〔2018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营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类别

根据房屋修建的时间和证据完整性分为两类:

(一)直接认定类

1.凡提供与被认定房屋直接关联的不动产办理或受理件,土地权属合法,并有规划建设手续;

2.已有契税手续或经公证的合法房屋买卖合同(不含违法建筑)

3.持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正式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

4.符合房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登记;

5.持有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正式收费收据或已接受处罚并交清相关税费;

(二)申请认定类

不能提供直接认定所需的相关有效材料的无证房,以权益人申请要求进行认定,按不同时间段具体分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第一种情况:1990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前修建的住宅及配套用房,房屋权益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修建时间的认证资料,经所在社区和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

第二种情况:19904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后至2008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前修建的住宅及配套用房,房屋权益人申请并提供修建时间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意见、批示等,经所在社区和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

第三种情况:2008年11日以后修建的住宅及配套用房。

二、认定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的未登记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房屋权益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由县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监审组集体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管局等部门认定处理。

(二)县政府将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管局等部门签字备案后提交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三、补偿标准

(一)直接认定类,按同性质产权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但必须按规定缴清税费。

(二)申请类经认定符合第一种情况的无证房,参照住宅产权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同时扣除相关税费。

(三)申请类经认定符合第二种情况的无证房,参照住宅产权房屋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同时扣除相关税费。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无证房,如自愿拆除,可参照住宅产权房屋评估价的40%予以补偿;如不自愿拆除,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上述(二)(三)(四)类房屋实际用作合法经营的,按上述同比例参照项目补偿方案中住改商的规定给予经营损失补偿;上述认定的房屋享受搬家费和同比例的补助、奖励政策,不享受政府给予的15㎡优惠政策。

(五)其他简易结构建筑(楼顶搭建房屋、产权房屋四周搭建的房屋、临时房屋、封闭阳台等)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成本价予以补偿。

四、资料管理

认定后的房屋以及无证房、临时房、搭建房等均应将住户资料、测绘成果、现状照片、公示公告等材料统一交县征收办存档。

五、责任追究

房屋权益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骗取安置补偿款的,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补偿款;若查实相关经办人参与共同造假,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双修”工程所涉征收范围;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征收办提交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管局等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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